安徽启用旅游信用信息“红黑榜” 对旅游经营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省 旅游 局近日印发《安徽省旅游经营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对我省旅游经营者(包括非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实施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红”“黑”榜。
根据《办法》,旅游经营失信行为惩戒分为采集失信信息、认定失信行为和实施失信惩戒三个步骤,我省秉行“全省统筹、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旅游经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体系,依法开展旅游经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工作,并在全省旅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信用记录。
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旅游经营失信行为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其中受到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含)以上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经有关机关认定旅游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等可以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而对于其他失信行为,则由各级旅游经营失信惩戒部门按照主管权限和管辖权限,根据失信行为具体情节,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或较为严重失信行为。不过对于不接受或不配合旅游经营失信惩戒部门对于失信行为的管理,或经指出后拒不纠正的,旅游经营失信惩戒部门可直接认定属于较为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均列入我省旅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其中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榜”,公示期不少于3年。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将给予或建议给予取消出境(赴台)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降低、取消旅游评定等级等处罚。
营造良好信用文化、拥有良好信用记录(3年内受过市级以上相关表彰或获得4A以上诚信等级),且无失信记录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列入我省旅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红榜”,有效期3年,可给予激励措施,如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评优评先、享受政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等。
不过,“红榜”、一般失信行为、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和“黑榜”都将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变化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调整。
(记者 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