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25.10.2016  18:06

  【编者按】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日前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尊重主体地位 维护代表法定权利

  至9月底,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重点督办工作结束。这意味着,23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办、11件由省人大常委会8个工作机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已办结。

  “办理议案建议是发挥代表作用、落实人民意愿的重要途径。”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在加强重点督办、推动办理公开、强化跟踪问效上下功夫,并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这些创新做法也体现在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中。

  《决定》要求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责任制,促进代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及其办理工作的常态化,将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一并纳入对办理单位的效能考核体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每年选择部分代表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相关工作机构重点督办,将代表建议及答复向社会公开,推动代表建议办理从“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同时,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定期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为切实维护代表法定权利,《决定》要求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丰富代表审议方式,鼓励代表畅所欲言;重视代表审议意见的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汇总整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坚持差额选举原则,维护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

  在保障代表知情权、知政权方面,《决定》指出,省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机关网站和电子邮箱等,及时公布常委会重要工作计划和工作信息、重要工作报告和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要协调省“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相关情况信息,寄送相关工作资料。坚持每年至少一次的重要情况通报会制度,邀请省政府向代表通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决定》还明确应当落实代表司法保护权,维护代表执行职务的司法保护等各项保障措施,依法查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加强履职学习  提升代表整体素质

  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重在拥有一支高素质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队伍。2013年8月至去年8月,我省扎实开展全省人大干部培训工作,实现了省人大代表、全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干部三年轮训一遍的目标,并在全国率先完成人大系统干部全员轮训。

  省人大常委会为省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工作者量身定制的培训,有效提升了他们的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激发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本届以来,省人大代表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已提出205件议案和3661件建议,所涉问题得到解决或正在解决的每年都达90%以上。省市县乡四级人大共组建代表小组9700多个,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扎实推进,问政督政实现机制化、常态化。

  为进一步提高代表整体素质,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从增强代表培训实效、推进代表小组建设、协助把好代表“入口关”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为夯实代表履职基础,《决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每届代表学习培训规划,代表联络机构根据规划安排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或者指导选举单位开展代表培训工作,对新当选代表及时开展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基础知识为主的初任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履职学习和专题学习。 《决定》还要求在抓好全员培训的同时,更加注重基层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议政水平。

  代表小组是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载体和平台,《决定》因此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和代表原选举单位要继续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和建设的指导,促进代表小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实现代表小组活动有场所、有制度、有计划、有保障、有档案、有实效的“六有”建设目标。

  在协助把好代表“入口关”方面,《决定》明确,换届时,指导各选举单位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把好代表“入口关”。在连任代表的提名上,要注重对代表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群众基础等方面的要求和履职情况评价。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

  畅通联系渠道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10月20日,濉溪县人民法院铁佛法庭邀请淮北市人大代表和铁佛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油榨村“驻村调解室”,对一起纠纷进行调解。方好 摄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从促进国家机关与代表的联系、促进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两个方面作出要求。

  “过去较多表述为‘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这次之所以用‘国家机关’而不是‘人大常委会’,就是因为特别增加了‘一府两院’同代表联系的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决定》在提出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扩大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健全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制度之外,还特别提出了要促进“一府两院”同代表的联系。

  根据《决定》,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代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研究出台重大工程项目或者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应当听取省人大代表意见。代表依法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联系和安排,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人大代表只有回到广大人民群众中间,才能采集到不带任何水分的民意。 《决定》因此要求,建立代表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和措施,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决定》还提出,要搭建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代表小组应当在原选举单位所属行政区域设立群众联系点,并建立反映群众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代表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研究整理,根据实际情况,以多种方式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健全监督机制 提高依法履职水平

  8月1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咨询专家,赴省高级法院旁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并在庭审后听取代表和专家对案件庭审情况的评议。每年组织省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不少于两次,并将代表参加活动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是新修改的《安徽省实施〈代表法〉办法》提出的明确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也提出,要进一步规范代表履职档案,准确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逐步向社会公开。代表在任期内的履职情况,作为换届连任提名人选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人大代表管理监督机制,《决定》从增强代表法治观念、推行代表述职制度、完善代表履职档案、健全代表退出机制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决定》要求引导代表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捍卫法律尊严。严格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并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谋取私利,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决定》还明确提出,逐步推行代表述职制度,代表应当定期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并接受评议。同时,《决定》要求健全代表退出机制,不能正常依法履职的,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具原代表性的,或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应当及时履行辞去代表职务的法定程序;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行使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或暂停行使代表职务;代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犯罪事实已查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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