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支出700元获利33000余元 利用信用卡耍手段诈骗

16.10.2015  17:29

  王某、陈某利用信用卡诈骗他人,以支付好处费为诱饵,让受害人代为偿还所谓的透支款,然后耍手段令对方一步步走进他们设好的陷阱里。近日,芜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2014年10月31日下午,陈某(另案处理)和王某商定,在王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陈某后,再由陈某找到被害人谎称该信用卡需要归还所谓的透支款,让被害人暂时归还透支款,并给付被害人一定的好处费,然后将信用卡内的钱通过网上银行转出,并用信用卡挂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王某将自己的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交给陈某。当天18时许,陈某持王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来到阿华(化名)所在的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红鼎烟酒店,并将信用卡交给了阿华还告知了密码,要求阿华归还王某信用卡的透支款35000元(该卡透支额度为3000元),陈某当即支付了手续费700元,被害人为了检验该信用卡的性能,随即又用POS机取出600元。后阿华于当晚分二次转入34300元到王某的卡内。

  当天晚上,王某伙同陈某利用网上银行将阿华所持的王某信用卡内钱款转账7890元。次日9时许,王某利用该平安银行信用卡的副卡在芜湖县湾沚镇世纪超市以虚拟消费的方式用POS取出26300元。王某随即通过电话致电平安银行客服部,将交到阿华手中的信用卡挂失。阿华被骗钱款总计33700元。

  案发后,王某于2015年2月27日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阿华人民币2000元。侦查机关发现,王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0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金额为人民币3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