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

28.05.2014  08:42

  5月26日,芜湖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根据该市人才引进计划,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完善调整,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在该市购房就业。

  芜湖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允许单位职工申请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调整由原来的“每年调整一次”改为“可按缴存单位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调整”。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家庭只有一套住房证明的情况下,允许购买改善性住房申请办理贴息贷款,但每年贴息金额要按照同期住房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利率与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差额计算;允许缴存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支持外地调入芜湖市区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新政策鼓励外地人在芜湖置业。外地(含芜湖市辖县)调入芜湖市区工作,在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的情况下,在芜湖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允许按照该市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另外,一个家庭中,夫妻一方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另一方在外地也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查实外地无贷款和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计算贷款额度。此外,新政策还对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的,贷款额度维持原有的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70%的规定;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的60%调整为50%;房屋已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的50%调整为40%。(记者 沈宫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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