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立法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可处非法获取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0日前,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安徽网站、安徽政府法制网、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收信地址为 [email protected] 。
征求意见稿对低保对象认定程序作出规定,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初审、民主评议、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等环节。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参加。初审公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相应村民小组进行,内容包括民主评议情况和初审意见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出合理理由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长期公示低保家庭成员、困难原因、保障金额、保障类别等情况。
为防止“关系保”“人情保”及骗保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低保工作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所在家庭申请享受低保的,应向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备案。省和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保障准确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健全动态管理机制,是实现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关键。征求意见稿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复核结果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低保家庭应按季度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情况。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