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28.02.2017  17:08

财会〔2017〕19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5号)要求,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二、网上报备地址及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2); 

(三)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

(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6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六)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按本通知要求,指定专人做好2016年度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已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将保单复印件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已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证明邮寄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三)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省财政厅会计处通讯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邮编:230061,经办人:章辉,联系电话:0551—68150524,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doc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