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债权 三年积案终了结

10.07.2014  18:45
 

  安徽法院网讯  2014年7月8日,金寨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金寨县某建筑公司债务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将历时三年的买卖合同案件执行完毕,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1年,该院对原告陈某诉被告金寨县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金寨县某建筑公司偿还原告陈某合同款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寨县某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同时,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后强制扣划了其银行存款10万余元。然而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剩余15万元案款无法执行到位,法院通过被执行人债权债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虽有债权,但是均未到期,本院不得不于2011年9月3日依法裁定终结此案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4年7月,申请人陈某向法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金寨县某建筑公司的执行程序,并表示被执行人金寨县某建筑公司对其债务人六安市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29万债权已经到期并怠于行使其权利,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法院经过审查,申请人陈某代位行使被执行人金寨县某建筑公司对六安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到期债权符合法律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法院对六安市某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进行扣划,实现了债权人陈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