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3人酒后连续滋事 无故追打邻桌客人和路人

21.05.2015  15:48

凤阳县三年轻人在大排档吃饭,喝过酒后,竟连续滋事,无故追打邻桌客人和路人。近日,滁州中院维持对小杰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小林、小剑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小杰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4年6月5日晚,小杰、小林、小剑等人到凤阳县府城镇小中都 美食 街大众排挡吃饭。后小杰和小林乘着酒劲无事生非,持啤酒瓶追打邻桌的袁某、耿某、王某。将三人打跑后,小杰驾驶轿车和小林、小剑回到自己住处,拿了两根棒球棍和一把砍刀,返回美食街大众排挡,将刀棍放在饭桌下继续喝酒。

此时,小杰、小林、小剑见东北方向邻桌又来了张某、王某等几个年轻人在吃饭,三人故意拿起酒瓶到邻桌向张某、王某等人敬酒挑衅。见对方无人搭理,小杰将酒瓶摔在地上,小杰和小剑拿着棒球棍冲过去对张某、王某等人进行殴打。小杰持棒球棍将张某、王某打伤,小林在一旁挥着砍刀恐吓对方。三人驾车离开时,遇到刘某骑电瓶车从车旁驶过,小杰即驾车将其逼停,三人下车对刘某进行殴打,小杰持棒球棍将刘某左侧背部打伤。后民警赶到将三人抓获,经鉴定,小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612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和刘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小杰、小林、小剑持凶器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且小杰醉酒后驾车,又构成危险驾驶罪,小杰被依法数罪并罚,其他两人也收到相应处罚。(吕昊 王红梅 记者 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