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推动“五有并轨”和“三权落实”,进一步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吸引力和承载力,进一步完善新型城镇化保障机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到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5%。
坚持点面结合、统筹推进。统筹规划,总体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充分利用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各专项试点政策,力争在重要环节改革方面取得新突破。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自愿进城落户。
坚持纵横联动、协同推进。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户籍、土地、住房等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加强部门与市、县政府联动,充分调动市、县政府工作积极性,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坚持补齐短板、重点突破。以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核心,以加快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发展和新型城市建设为重点,补齐短板,加快突破,弥补供需缺口,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和能力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精神,鼓励各市县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确保有意愿有能力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应落尽落。积极引导农村学生升学和部队退伍进入城镇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城镇。最大限度精简申领城镇户口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方便户口迁移。(省公安厅负责)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修订《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衔接机制,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支持各市出台政策促进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落户。(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创业机会。加快推动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产业升级,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培育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省内企业提升薪酬待遇、培育企业文化、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归属感。完善和落实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政策,构建政策咨询、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劳动维权、心理辅导等内容的市民化综合服务平台。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培训力度,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设置培训内容,每年培训农业转移人口不低于100万人次,推动我省由民工大省向技工大省转变。积极实施“凤还巢”工程,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返乡创业,充分利用农民工创业园等载体,鼓励和引导积累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业转移人口返乡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建立满足新市民需求的住房制度。把推进新市民进城与商品房去库存结合起来,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支持农业转移人口扩大住房消费。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鼓励市县政府出台差异化的购房补贴政策,对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民给予更多补贴。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调整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公司和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支持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提高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培育专业化市场主体,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支持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商业银行对购买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购房信贷支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归并实物住房保障种类。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健全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五)加大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力度。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实行“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享有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关爱活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融入城市。调整完善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向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配置更多的基础教育资源,保障随迁子女全部纳入公办学校或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积极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校办学,鼓励集团化办学,着力消除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较多城市超大班额、挤占功能教室等现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提升农村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允许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属地化管理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分布状况,均衡合理配置服务资源,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社区卫生服务,针对流动人口特点,加强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预防接种、孕产妇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探索农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持不变。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使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依托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项目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推广金寨县对退出宅基地农民给予奖励的做法,研究建立常规化的宅基地尤其是单宗零散宅基地退出机制。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模式,以市县为重点,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挥产权交易平台的信息传递、价格发现和交易中介功能。(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三、增强城镇综合吸引力和承载力
(一)提升中心城市吸纳人口能力。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吸纳、集聚农业转移人口上的作用,强化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能力。支持合肥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和“一带一路”节点城市,创建国家级合肥滨湖新区,到2020年,合肥城区常住人口达到500万人,成为长江经济带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区域性特大城市。推动芜(湖)马(鞍山)同城化,提高人口吸引集聚能力,力争将芜马城市组群打造成为Ⅰ型大城市。着力培育区域性中心城市,引导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促进资源开发与城市发展良性互动,将具备条件的蚌埠、阜阳、淮南、淮北市和基本具备条件的安庆、六安、滁州、亳州、宿州市有序打造成为Ⅱ型大城市。抓住国家推进长三角城市群建设的重大机遇,推动合肥都市圈扩容,实现与省外大型城市都市圈的协调联动发展,进一步增强合肥都市圈内城市的人口吸纳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培育发展一批新生中小城镇。有序启动设市工作,争取若干个具备条件的县改为市或区。选择若干建制镇开展设市模式试点。增强中心集镇的人口集聚功能,积极培育镇区人口达10万以上的特大镇,选择80个左右产业基础较好、生态环境优良、文化积淀深厚的小城镇进行重点扶持,分别打造成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小城镇,形成一批具有徽风皖韵、凸显专精美活的生态宜居型特色小镇,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城镇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负责)
(三)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旧房改造工程,推动棚户区改造与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相结合,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改造。提升城市道路网络密度。加快公共交通枢纽、公交首末站、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等交通设施建设,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市郊铁路、过江通道建设,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停车场和立体车库。加强基础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在新建城区、郊区等薄弱区域,同步规划建设公立医院等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城市市政管网建设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城市现有燃气老旧管道、老旧供水管网和雨污分流改造。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积极推进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保障供水水质。加强城市防灾避难设施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推动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质达标,到2020年,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推动新型城市建设。强化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积极推动“多规合一”试点,全面启动市、县空间规划编制。加快建设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提升城市内在品质。开展绿色规划引领、绿色城市建设、绿色建筑推广等重点行动,推进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督促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推进“互联网+智慧城市”行动,促进云计算和大数据、智能终端和信息设备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相融合,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智慧化。加快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扎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街区的保护利用,启动一批省级人文城市试点。按照产城融合发展理念,加快产业园区从单一的生产型园区经济向综合型城市经济转型,支持合肥、滁州、马鞍山、宿州等市创建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文化厅负责)
(五)辐射带动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搭建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省农委、省扶贫办、省美丽乡村办负责)
四、强化新型城镇化保障机制
(一)促进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强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需求,合理安排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复垦力度。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按有关规定在国家、改造者、土地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土地收益。(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拓展城镇化融资渠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各地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增强平台城镇化融资能力。拓宽城镇化项目直接融资渠道,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扩大永续债发行规模,鼓励支持发行城市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双创孵化等专项债券和绿色债券。通过PPP、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争取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城镇化金融产品,及时总结推广徽商银行新型城镇化基金、农业银行“农民安家贷”等经验。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策。(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
(三)落实“两挂钩一倾斜”政策。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支持市县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标准。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依据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适当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推动省级预算内投资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地区倾斜,通过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新型城镇化推进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到位、保障措施到位。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调度,强化问题导向,建立台账制度,对重点任务实行“销号式”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等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担负起主体责任,根据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年度目标,制定推进计划,强化有效举措,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鼓励改革创新。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创新,为城镇化发展创造良好制度环境。采取“先试点后推广”模式,鼓励各地开展专项试点,推动相关改革举措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相关地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四)强化督促检查。将各市“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作为检验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成果和衡量城镇化发展质量的重要依据。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各地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总结评估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效果。(省发展改革委等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附件:各市“十三五”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目标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各市“十三五”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目标
设区市 | 2015年户籍 人口城镇化率(%) | 2020年户籍 人口城镇化率(%) |
各市“十三五”期间农业 转移人口累计落户数(万人)
|
合 肥 | 42.7 | 50.0 | 50 |
淮 北 | 61.3 | 63.0 | 6.4 |
亳 州 | 21.0 | 27.0 | 77.9 |
宿 州 | 17.0 | 25.0 | 51.5 |
蚌 埠 | 31.0 | 38.0 | 40.8 |
阜 阳 | 15.6 | 29.0 | 157.7 |
淮 南 | 47.4 | 50.0 | 7.2 |
滁 州 | 26.6 | 36.7 | 64 |
六 安 | 17.3 | 23.8 | 37.6 |
马鞍山 | 44.6 | 54.0 | 23.1 |
芜 湖 | 49.8 | 62.0 | 47.9 |
宣 城 | 37.6 | 46.0 | 32.7 |
铜 陵 | 52.6 | 62.0 | 17 |
池 州 | 31.6 | 35.0 | 7 |
安 庆 | 20.0 | 33.0 | 73.5 |
黄 山 | 29.8 | 36.0 | 9.3 |
合 计 |
|
| 703.6 |
备注:1.各市“十三五”期间农业转移人口累计落户数是根据各市“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指标测算而得;
2.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预期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