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酒厂员工盗窃瓶盖装假酒

13.06.2016  21:03

安徽财经网讯 被告人邢某某、卢某(女)均系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卢某系包装材料库盖子库工作人员,负责酒瓶盖子的收、发、存工作,却监守自盗,多次盗窃酒瓶盖卖给生产假冒古井酒的邢某某。今天,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赃物责令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6月份,被告人邢某某为生产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贡酒十年陈”、“古井原浆白酒”,与时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包装材料库盖子库保管员的被告人卢某商量购买“古井贡酒十年陈”、“古井原浆白酒”酒瓶盖。二人商定“古井贡酒十年陈”瓶盖15元/个,“古井原浆白酒”瓶盖8元/个。被告人卢某通过夹带方式,秘密将瓶盖带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交给被告人邢某某。后二被告人怕被发现,约定由被告人卢某将瓶盖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仓库二楼直接扔出公司围墙,被告人邢某某在指定地点等候。被告人邢某某通过现金、 银行 转账等方式将钱给被告人卢某,二被告人先后交易7次以上,交易价值24900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的家人于2015年12月1日退赔给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瓶盖款三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为生产假酒而要求被告人卢某提供酒瓶盖。二被告人协商后,被告人卢某利用其易于接触单位财物、熟悉作案环境等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多次从单位秘密窃取酒瓶盖,并有偿交给被告人邢某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卢某当庭认罪并退赔受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郑文慧 丁伟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 韩猛虎 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