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任免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办法
08.01.2015 11:49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后的任免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人事任免的任前工作程序,明确了对“两院”报送的拟任法官、检察官的任前审查重点,调整了任前公示的范围,增加了对任前初步审查结果运用的条款。修订后任免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按照初步审查、法律知识考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汇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等程序进行。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依法对其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以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情况进行审查。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得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后,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领取任命书后,公开向宪法宣誓。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以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每年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经主任会议研究,也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亳州市人大研究室) 信息来源: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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