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任免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办法

08.01.2015  11:49
  近日,亳州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施行后,亳州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进行贯彻执行,要求建立任命干部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履职评议工作,着力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修订后的任免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人事任免的任前工作程序,明确了对“两院”报送的拟任法官、检察官的任前审查重点,调整了任前公示的范围,增加了对任前初步审查结果运用的条款。修订后任免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按照初步审查、法律知识考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汇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等程序进行。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依法对其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以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情况进行审查。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得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后,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领取任命书后,公开向宪法宣誓。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以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每年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经主任会议研究,也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亳州市人大研究室) 信息来源:亳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