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私了后再报警今后或不受理

19.12.2014  04:03

  12月15日,公安部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提及处理财产损失、伤人、死亡等不同事故,应由通过考试具有不同资质的交警处理。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类似的做法合肥早已开始实施。

  变化一三类事故民警分级考试上岗

  意见稿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同时明确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现状:从2007年起,合肥就给一线交警配备了录音笔,在纠正违法行为时用以录音取证。2010年起一线执勤交警均配发带有录像功能、可以记录执法全过程的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现场的警车上也装备了电视监控设备。而事故民警分级考试上岗在实际中也早已开始实施。

  变化二三类伤人事故可快速处理

  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此外,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一是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三是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

  现状:目前在合肥,“快处”主要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之间的轻微碰擦事故,在这些事故中只有物损,损失金额限制已于几年前放开。不过,如果事故中有人员伤亡,那么必须要有交警到场处理,目前还不能走“快处”程序。

  变化三简易程序可由一名交警处理

  意见稿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是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一、财产损失事故;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现状:因为警力有限,事故多发等原因,实际办案中,在处理轻微伤人、财产损失的事故一般都是一人办案。意见稿首次明确了一人办案的合法性,既能提高事故民警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更方便当事人。

  提醒一:私了后再报警或不受理

  意见稿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如果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出了事故先私了,事后因为种种原因又报案的可能会不被受理。

  提醒二:遇碰瓷有证据可报警

  意见稿中指出,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机动车无号牌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六、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碰瓷等情况,只要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