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出台深化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18.10.2016  11:06

 

日前,黄山市司法局、市安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是 进一步推进队伍建设。在市、黄山风景区、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化人民调解员市级(中心城区)应配备3人,风景区及区县应不少于2人。并且按照一名法官、一名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警官、一名省级以上人民调解能手的专业指导组模式纳入人才培养计划,培养N名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专业化人民调解员。 二是 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对道路交通事民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站职责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是 进一步落实工作保障。市区(县)财政部门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专职调解员人数;交警部门负责保障办公场所、办公环境及办公设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县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负责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督办、考核等日常工作。

                                              (黄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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