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春: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事实上的常设机关

02.02.2015  04:10
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否为乡镇人代会的常设机关,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只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一些程序性权力,但并不影响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常设机关的存在。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事实上的常设机关。   顾名思义,常设机关就是长期存在的机关,至于常设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如常设机关有什么样权力或没有什么样的权力,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镇人代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代会。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代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代会主席团召集。第十九条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代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代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乡镇人代会主席团无论在会议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都是一直存在的,且做一些程序性的工作,不因人代会的结束而终止。虽然法律没有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是其人代会的常设机关一样,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是本级人代会的常设机关,但由于乡镇人代会主席团是一直存在的,因而乡镇人代会主席团是事实上的常设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代会主席团只是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因而只能在本次人代会会议期间存在,闭会后就不存在了,县级以上的人代会主席团不是常设机关。乡镇人代会主席团和县级以上人代会主席团的性质和地位是不相同的。虽然乡镇人代会主席团是事实上的常设机关,但和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作为其人代会的常设机关相比,其性质也是不同的。地方组织法把县级以上人代会的一些实体性权力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把乡镇人代会的一些实体性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实践中,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专门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一些实体权力。笔者认为,地方法规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实体权力,只要是根据本地实际,遵循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就行。有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权力与上位法有抵触现象,这是不妥的。(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信息来源: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