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08.12.2016  12:09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压实工作责任,近日临泉县印发了《临泉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该县实际,明确了县乡党委、政府及38个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责任。要求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规定》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要求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对本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评价,考评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建立权责明确、密切配合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为提升临泉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