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织牢困难群体 “安全网”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黄山市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2015年全市临时救助资金总量达到961万元,全年实施临时救助6825户次。
扩大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其中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者。
合理确定标准。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10倍。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境儿童,给予特别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可以给予两次救助。
简化审批程序。对持有当地户籍以及符合条件的人户分离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先行救助。
落实主动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帮助辖区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拓宽资金来源。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市区县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其它资金等。
发挥社会合力。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上报单位:黄山市民政局 |
信息作者:低保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