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合作“追贪”考验中方取证能力

23.10.2014  13:20

    时事访谈

  据报道,澳大利亚警方近日和中国达成协议,协助中方引渡逃到澳大利亚的贪官,并协助查封他们的资产。中澳之间的合作是否能推广,中国今后的追逃追赃工作还需在哪些层面加强?新京报就此专访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教授。

  【访谈嘉宾 】 黄风 反腐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联手追赃考验中方取证能力

  要改变“人追回来,钱却追不回”的现象,主要在于中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去证明贪官哪些资产属于非法转移的犯罪收益。

  新京报:澳方这次表态协助中国引渡贪官,是一种惯常合作,还是有所突破?

  黄风:就追逃追赃来讲,中澳间的合作一直比较密切。澳大利亚这次的表态,从合作方法上来讲,仍保持着连贯性,但显然加强了力度。

  当然,这还不是通过双边引渡途径。中国和澳大利亚已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履行该条约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本国的立法机关批准,还要互换批准书等,最后才在规定时间内生效。中澳之间虽然缔结了,但目前还没生效。不过这并不妨碍双方开展个案引渡合作,此前也已有很多成功案例。

  新京报:“人追回来,钱却追不回”的现象以前较普遍。澳大利亚这次表态贪官的钱“是从中国窃取的不义之财”,对这些钱通常会怎么处置?

  黄风: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有比较明确的法律,其在2002年出台了《犯罪收益追缴法》。目前主要的问题是:中方能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去证明在澳大利亚发现的哪些资产属于非法转移的犯罪收益。特别是转移时间较长的一些资产,案件是数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还能不能向澳方提供足够的证据,对中方可能是个考验。

  新京报:如果确认了贪官的非法资产,那么在中澳之间可能会怎么分配?

  黄风:澳大利亚的《犯罪收益追缴法》中,有“资产分享”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帮助中国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具体来说,就是澳方没收非法资产后,会将一部分返还中方,另外的则纳入他们国库。因为澳方要对已在他国内的资产进行没收,也需要中方提供能证明资产非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不过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比例,而是说依据“合理的比例”,具体多少取决于很多因素,如中方提供证据材料的分量,有关犯罪行为在中国境内是否由财产受害人等。

   合作追逃还是要“从我做起”

  追逃追赃是项系统工作,需要主管机关针对具体案件扎实做工作,在调查取证资金转移、非法手段取得移民身份等方面多下功夫。

  新京报:签署双边引渡条约,是国际合作追逃的常见手段。中国目前已和38个国家签署,和更多国家签署有哪些难度?

  黄风:在现阶段,中国和任何国家签双边引渡条约,从法律上讲都没无法克服的困难。过去常说的“能否不判死刑”等,现在都不是问题。对于少数国家,如美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主要障碍在于政治因素。在美国,该条约的签署要经过国会审议与批准,但美国国会对中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司法制度等还存在很多成见。在此情况下,我们要通过行动和事实证明,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符合国际标准。而在条约暂时还难签署的情况下,也有些替代做法,如移民法遣返、劝返、异地追诉等。

  新京报:今年以来,中国在加强国际追逃力度,8部门参与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也提出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等,这些措施会起到怎样的作用?

  黄风:建立动态数据库,是很基础也很必要的工作。过去人们讲“外逃贪官”,有时比较宽泛,“贪官”所指应是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但有时人们会把经济犯罪出逃的民营企业家、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人员等,也归于此列。

  而建立数据库可以严格圈定范围,在外逃人员中真正的“贪官”只占很小的比例,他们应成为境外追逃的重点。这群人在对抗引渡或遣返时,可能会找“回国会受‘政治迫害’”之类政治理由,这就需要拿出不同的应对手段。而对那些有长期移民计划,或已提前取得移民身份的人,在引渡外,也可考虑通过证明他们取得移民身份时采取了欺骗手段,吊销其移民身份。

  新京报:除数据库外,追逃还要在哪些层面重点下功夫?

  黄风:追逃追赃是项系统工作,很难通过短期“运动”一蹴而就,需要主管机关针对具体案件扎实做工作,通过严格调查、甄别取证,为追逃追赃做好准备;当然有些工作,如调查资金转移、非法手段取得移民身份等,会涉及国际合作,需要相关部门协调,不能囿于部门分工而有所耽误。

  总之,澳大利亚等国的表态协助我们很欢迎,但最关键的,还是我们自己扎实做好每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些是国际合作追逃的基础。

  □时事访谈员 敬一山

责编:孙童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