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四举措贯彻落实《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

20.01.2016  11:05

2015年6月16日,国家民委、公安部印发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为确保《办法》落实到位,宿州市采取了四项举措予以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学习,吃透精神。及时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办法》提出的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为依法做好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工作奠定理论基础。

 

二是加强宣传,多做铺垫。根据工作职责,运用各类载体全面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宣传引导工作,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了解新《办法》,确保新的政策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严格执行,依法行政。2015年12月31日前,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政策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变更民族成份有关工作,防止出现反复更改、突击变更民族成份等违规现象。从2016年1月1日后,严格依据《办法》办理民族成份变更初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