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东方煤矿矿长受审被指“三宗罪” 爆炸致27人死
淮南东方煤矿矿长受审被指“三宗罪” 爆炸致27人死
淮南东方煤矿矿长受审被指“三宗罪” 爆炸致27人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讯 去年8月19日3时56分,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区域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1万元。昨日上午,爆炸事故直接责任人之一、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受审。
事发煤矿已关闭
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境内,1997年12月投产,2008年,经省经信委复函批复,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提升到9万吨/年。东方煤矿为民营股份制企业,缪某某(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于清泉为矿长,负责矿内全面工作,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爆炸事故发生后,东方煤矿负责人缪某某等16名责任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安徽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同时认定非法越界开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蓄意隐瞒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越界区域管理混乱等因素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经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委托鉴定,东方煤矿越界非法开采煤量32万余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6亿余元。2014年9月30日前,东方煤矿被关闭。
矿长涉嫌三宗罪
起诉书称,2014年6月30日,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全市小煤矿自7月1日起汛期停产。于清泉接到停产通知并汇报后,继续组织越界开采区域生产。2014年8月19日3时56分,东方煤矿越界开采区域-530米C13回煤工作面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未进行瓦斯抽采,而是采用“以掘代采”的采煤方法,且通风能力不足,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导致瓦斯聚集,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引发瓦斯爆炸,致使27名井下作业人员死亡,1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11万元。公诉机关指出,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于清泉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于清泉还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2013年7月,于清泉违反国家规定,决定启用不符合储存爆炸物条件的东方煤矿矿内材料库作为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2014年7月4日,因防汛停产的需要,警方封存了东方煤矿爆炸材料库。但于清泉擅自将封条揭开,安排人员从库内领取炸药、雷管存放在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内,用于非法生产。至案发之日,该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仍非法储存矿用瞬发电雷管300发和三级煤矿许用水胶炸药150千克。
于清泉还涉嫌非法采矿罪。2009年底,东方煤矿原总工程师闫某某告诉缪某某和于清泉,在东方煤矿合法采掘区域-520米标高处有原谢二矿遗留的C13槽煤煤柱,煤质较好。2010年9月,缪某某同意非法越界开采。于清泉等人组织实施非法越界开采,通过开掘暗道、使用假图纸、假资料、设置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开采的行为,逃避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于清泉还在越界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违规对瓦斯浓度实行放限管理,随意布置炮眼、填装药量。
法院未当庭宣判
庭审中,于清泉对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认罪、悔罪,但对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的指控不予认可。
针对公诉方的陈述,于清泉辩护律师也对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提出异议。辩护律师称,案发时,被告人于清泉因家中有事不在现场,并且案发前,于清泉已经将工作安排妥当,具体执行者却未按规定操作,私自将爆炸物存放于不安全放置点。
于清泉在自我陈述时流下了泪水,他说自己愧对逝去的27位同事以及他们的家人,后悔自己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忽视安全隐患。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王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金学永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