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支五招再追逃
12月1日是我国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自首通告”到期之日。《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指出,在12月1日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最后通牒”到期,今后的“猎狐行动”将如何继续开展?除了劝返和利用引渡条约将逃犯引渡回国,中国还可以借助哪些方式进行追逃追赃?《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多名国内外权威反腐问题专家,勾勒出中国如何“多拳”出击进行海外反腐工作。
出招1 红色通缉
“捆住”逃犯手脚 将其抓捕回国
国际律师协会反腐败委员会高级副主席、澳大利亚著名反腐败和反贿赂问题专家罗伯特·瓦尔德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一名中国公民被认定为逃犯,逃往别的国家,但是中国并没有与这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追捕此人最好的方法就是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
这种合作方式能最大限度地限制这名逃犯的自由,并有可能将其抓捕回国。国际刑警组织可以发出最高级别的通缉令,即红色通缉令对逃犯进行逮捕。但是仍存在的一个难点是,有些情况下,即便逃犯被逮捕了,并不意味着这个国家愿意将逃犯引渡回中国。如果没有双边引渡条约或是双边协议,将逃犯引渡回中国将很难办到。
出招2 司法协助
通过外交途径 通常历时较长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协助是一国替代或协助另一国进行司法行为,司法行为发生协助国的领土范围之内,协助国具有较大的主导权,请求国要配合协助国。
在签订引渡条约之前,通过常态化的司法协助联合打击腐败,能够积累更多的司法共识,有助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签订条约。目前,司法协助在我国的海外反腐活动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大。
瓦尔德针对这一点则告诉记者,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民事诉讼法中有司法协助的规定。但是这一过程通常比较漫长,而且通常牵扯外交途径。在调查方面,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可能依赖的是与国际警察机构的非正式关系,或是在《刑事互助法》的条文规定下申请正式的协助。这一过程将耗费一些时日,而且如果证据以及要翻译的文件很复杂的话,调查过程可能会非常漫长。
他指出,“猎狐行动”的发起在中澳两国之间的不断加深的合作中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这样的合作还将持续下去,而且应该被视为一个永久的过程。两国之间的不断合作将会使得外逃人员觉得澳大利亚不再是他们的“避风港”,让他们难觅以前的安全感。
出招3 异地起诉
个人民事诉讼 规避复杂程序
根据自己的亲身经验,瓦尔德告诉记者,外国法院对中国针对逃犯发起的起诉一向是开放的,例如澳大利亚法院。如果一名中国在逃官员违反了中国的民事法或者刑法,中国政府或是相关的国有企业作为其“雇主”,有充分的理由采取行动进行追赃。这时可以采取在异地起诉的方式。
以澳大利亚为例,海外法律同样在澳大利亚的法院适用,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中国法律。如果相关的法律对这一违法行为有相关规定,中国政府可以依据法律在澳大利亚将外逃人员绳之以法。
瓦尔德称,自己曾经接受过一些外国雇主的法律咨询,他们希望通过澳大利亚法院冻结存在非法行为的雇员的资产,并希望将他们归还。这种异地起诉的情况是存在的。
他告诉记者,如果单纯是在民事资产追回的案例中,利用个人诉讼,并呼吁他国进行协助的话,那么将更为有效,而且这样能够保证资产全部追回。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提到,可以利用个人民事诉讼来在外国追讨因滥用职权而被卷走的资产。胜诉一方可以保留追回的资产。因此,在追赃方面,为了规避复杂的刑事案件程序,可以考虑通过个人民事诉讼的方式。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近日也表示,就美国而言,现在最大的一个障碍就是我们两国还未签订引渡条约。在双方还未正式签署引渡条约之前,中国只能采取其他变通的方式将逃犯绳之以法。其中就包括在美国进行起诉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审判。
在这一点上,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中国经济政治研究中心反腐问题专家安德鲁·魏德曼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也表示,中国官方必须向美国法院提供可靠的证据证明逃犯在中国的确有违反了法律行为。如果美国法院判定有罪,最终才能得到法院官方的授权将逃犯驱逐出境。
责编:李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