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创新民主党派履职新途径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对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及途径作出了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向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对协商民主的程序、环节、形式、途径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现阶段,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是“统一战线”协商。为适应我国“多党合作,一党执政”体制需要,中国共产党在各级政党组织中都设立了统战部,统战部常被民主党派称为自己的“娘家人”,是联系民主党派与党委、政府的纽带和桥梁,同时,也是“集中民智、汇聚民意、表达诉求”的重要平台,是“党委出题,党派调研,政府采纳,部门实施”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模式运作中的出题者,在这一环节中,统战部所出的题目,是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切、党委政府最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民主党派结合自身优势,选准课题,深入调研,认真剖析,寻找答案,解决问题,坦诚建言,政府将对可行性调研成果予以采纳,交由有关部门实施。同时,统战部还可以综合地区情况,随时组织并支持民主党派开展调研,并将调研成果交党委和政府在决策时参考、采纳。
二是政协组织协商。人民政协协商是我国较成熟和完善的政治协商平台,是具有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我国唯一的以民主党派为参加单位,并以党派名义开展活动的多党合作组织。民主党派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才荟萃、来源广泛的优势,选择群众关心、党委政府重视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政协名义深入群众,走访基层,开展视察、调研,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写出专题调研报告,从不同层次、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反映问题、剖析问题,提出切实可行、有较强操作性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在每年的人大政协“两会”期间以提案形式提出,或在政协专题常委会上以调研报告形式提出。在政协会议闭幕后,民主党派及其界别政协委员,可以党派或委员名义向政协组织报送社情民意,履行党派或政协委员在政协组织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立法决策协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我国的各级人大组织中都吸纳了关注民生、体察民情、乐于参政议政,并有较强参政能力的优秀的民主党派人士,他们被推荐为人大代表,有的在人大组织中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有的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有的担任人大常委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直接参与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直接参与立法的协商。
四是党政机关协商。为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参政议政、多党合作”的作用,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政府机构中,配备民主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同时,党政部门、司法机关还聘请民主党派担任监督员、顾问、参事等,在政府进行事关民生或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决策时,广泛参与协商,更好地将党派意愿转化为政府行为。如中共淮南市潘集区委就创新了协商模式,以文件形式明确区委、区政府领导与民主党派“一对一”对话协商,民主党派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或履行职权有何意见、建议,可以直接与结对的领导对话协商,为民主党派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创造了有利条件,开拓了全新的协商渠道。
五是基层社会协商。多年的实践证明,民主党派是敢于说话、愿意表达群体诉求的,是最真实反映来自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不同视角广大人民群众声音的最重要的渠道。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创新改革和发展,我们的社会结构,人们的思想观念,收入的分配形式,社会的分工等,也在发生一些新的变化,社会利益关系变得日趋复杂。若处理不好这些利益关系,则会导致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给社会稳定和谐,甚至对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信念,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民主党派来源广泛,也可直接与利益不同群体进行接触、交流,将不同的利益群体的诉求集中起来,及时、准确地反映给党委、政府,党委、政府集思广益,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将不同利益群体统一起来,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民主党派要将党委、政府的政策迅速传递给广大群众,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实现民族大团结、社会大和谐,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
总之,各级、各部门要为民主党派履职创造条件,提供的必要的条件。民主党派也要不断创新履职途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其自身的政治水平、理论水平、文字写作水平,找准党委、政府重视与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深入调研、认真剖析,展示参政党的水平和诚意。
责编:李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