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激发创业活力

18.12.2014  15:58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开展以来,马鞍山市积极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各项政策措施。近日,经政府常务会通过,即将出台《马鞍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进一步放宽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内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一是有限度放开住宅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从事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软件设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经营场所)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后,可以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二是实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但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地址合二为一,也可相互分离,并可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市场主体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的,对于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三是允许“一址多照”。能够进行物理有效分割且能明显辩识区分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但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四是明确了暂停办理经营场所(住所)工商登记的情形。即在征地或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对征地或城市房屋拆迁范围以外的特定区域需要暂停办理的,对采取欺骗手段、以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住所)申报的,工商部门将不予登记或暂停办理。
  《规定》的出台,大大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有利于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可以促进一批因经营住所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激发广大群众的创业热情,营造更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