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蓬镇烧脉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08.08.2015  14:11

  《紫蓬镇烧脉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2015年4月28日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同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或意见者,请书面向紫蓬镇人民政府提出。

(联系人:章俊山、吴成稳 联系电话:055168581617、15156898886。)

2015年8月7日

  

  为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紫蓬镇烧脉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征收红线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收

  (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肥西县建设局

  委托实施单位:紫蓬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确定。

  (二)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航拍图(2004年地形图、航拍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房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房屋合法性予以确认后,可以给予补偿。

  (三)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合肥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协商选定1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不愿摇号和抽签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评估机构库中随机选择。摇号或抽签过程及结果由肥西县公证处监督实施并进行现场公证。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评估机构将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向被征收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安置

  住宅及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套内有效建筑面积“征一补一”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框架结构不找补、砖混结构房屋按40元/m2、砖木结构房屋按100元/m2找补产权调换差价,并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m2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900元/m2计算。被征收人每户房屋面积增购后建筑面积仍不足50m2的,可以按照900元/m2增补至50m2。

  如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5m2以下按照1500元/m2结算,5m2以上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减少的建筑面积(不含增购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非住宅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同面积营业用房安置。按双向评估(含土地差价)找补差价的方式结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近房屋的面积。差额的部分,均按市场评估价给予找补结算。

  3.除上述住宅房屋及非住宅营业用房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紫蓬镇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

  4.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派镇旧城区改造项目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肥政〔2014〕46号)协商补偿。

  七、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费80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搬家费,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办公用房为5元/m2,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房屋为8元/m2;征收企业厂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不含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二)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月8元/m2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在30个月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营业性用房临时安置补偿为15元/m2;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除营业性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为10元/m2。

逾期未能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00%增加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结束。

  (三)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每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5‰定额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现房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奖励

  被征收人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200元/m2奖励;第21-第30日(含3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50元/m2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九、安置地点及房型确认

  安置地点在正在建设的紫蓬安置点(华南城项目区内),住宅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50m2、60m2、75m2、90m2、100m2、125m2等6种套型,被征收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填写并确认《安置点、安置户型确认书》,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十、其他事项

  (一)鼓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搬迁。

  (二)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县公安、市场监管、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办理相关手续。

  (三)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三榜公示”(在被征迁村居现场及镇政务公开栏进行一、二榜公示,在《肥西报》进行第三榜公示)、“两级确认”(镇级证照确认小组逐户予以确认、县级证照确认小组予以复审)。

  (四)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组织征收。

  (五)征迁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履行程序,严肃征迁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开口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迁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辱骂、恐吓征迁工作人员,阻挠、破坏征迁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及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方案由紫蓬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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