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不少商家还在用:“多少年都没变过”

12.03.2018  16:02

据安徽商报讯 “烟酒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请顾客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日前,这些总是让消费者无奈的格式条款,被合肥市工商局列入十大“霸王条款”公布于众。工商部门认为,上述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现实中,遭遇霸王条款,消费者真的可以说不吗?日前,记者走访省城一些经营场所发现,很多商家还是固执于“霸王条款”,甚至于当消费者不遵守条款时,就拒绝消费者消费。

长江路一影院内自售食品饮料,禁止顾客带有刺激性味道的食物

◎霸王条款之“禁止外带食品”

KTV:这是店内规矩多少年没变过

KTV等娱乐场所对消费者自带食品消遣是否有限制?3月8日晚,记者自带瓜子和啤酒来到省城太湖路一家KTV连锁店打算消费。一名工作人员得知记者自带酒水后,拒绝预订包厢,表示本店拒绝顾客自带酒水食品进包厢消费。

该工作人员建议记者把自带的酒水放回车内或委托前台保管,推荐记者从店内的酒水食品自选区选购,消费到一定额度还有优惠。在南二环路一家KTV,记者自带酒水进包厢消费也遭到拒绝,店方回应称“这是店内的规矩,多少年都没变过”。

电影院是否允许自带食品?当晚,记者来到庐阳区长江剧院探访。前台工作人员表示,影城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干预顾客自带食品进场观影,但如果带有比较强烈的刺激性食品,比如麻辣烫、炸鸡排等,会要求顾客进场前吃完这些食品。

◎霸王条款之 “请顾客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洗衣店:实在联系不上才会自行处理

3月8日,记者来到长江东大街一家干洗店,店内悬挂有数十件尚未被主人领取的衣物。据店方负责人介绍,大部分衣物处在开票后一个月的“认领期”,在店内保存三个月将收取保管费,过期将作为无主衣物处理。该店悬挂的《顾客须知》栏中,最后一条也明确注明了这一规定。

该店负责人解释称,一件长期未取的衣物被视作无主衣物后,店方有权利将这件衣物自行处理,可以转卖或作其他用途。当记者问及,即便一件衣服长期未来取,但衣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店内此举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店负责人称,“店内晾挂的空间也是有限的,在自行处理之前,店方会想法与衣物的主人取得联系,实在联系不上,我们才敢自行处理。”

在长江东路一家干洗店内,对于长期未有主人领取的衣物,该店负责人也称这些无主衣物将会被店方自行处理。“店内是这样明文规定的,但是开业一年多,我和店员还没遇到过长期不来拿衣服的消费者。”

◎霸王条款之“烟酒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超市:外面假烟多防止被调换

3月9日,在滨湖一家超市 入口 的香烟柜台上,一行红字提醒消费者:“本柜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销售人员,买烟是否可以退换,也得到了否定的回答。对此,营业员的解释便是套用那句耳熟能详的条款:“烟酒是特殊商品”。不过至于哪里特殊,她也说不出什么所以然来,只是最终称,外面的假烟太多,肉眼很难察觉真假,若是消费者拿假烟来换,他们无法应对。

超市内的名酒柜台,记者咨询购买后可否退换,同样遭到否定。该营业员的解释与香烟柜台营业员解释异曲同工,称防止有人拿假冒产品“狸猫换太子”。当记者称,工商部门已有规定,这属于“霸王条款”时,该营业员则回应,她不知晓,这么多年超市都是执行这样的规定。

律师:发生争议时条款可能无效

安徽省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俗称“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若发生争议时,会不利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也就是说,若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若向法院等申请司法判决,法院判决会不利于商家,可能直接将该条款或合同判定无效,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张律师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对这些“霸王条款”的制定者进行一定的惩罚,从而杜绝该条款继续出现。

社会学家:商家应理性对待微利时代

“霸王条款”的出现,有一定的生存土壤。安徽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王云飞认为,当下的商家经营压力仍然不小,经营成本之外还附有社会成本,许多经营者借“霸王条款”形式提高经营收入,应对高额成本;与此同时,不少经营者仍然迷恋于暴利,希望“大块吃肉,大碗喝酒”。王云飞认为,“霸王条款”的根除仍任重道远,短期来看需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消费者应理性消费;长期来看,经商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和成熟,最大程度降低经营者成本;经营者自身也要逐步适应“微利”时代,摒弃不合法的格式条款,诚实公平经营。

合肥市工商局:消费者如果遭遇霸王条款可举报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到底该如何维权?针对这些常见的条款,相关部门会如何处理?合肥市工商局合同处的相关负责人解释,合同行政监管是工商部门的一项职责,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霸王条款”,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向辖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另外,该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口中“霸王条款”,从合同的角度来说,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而它们不完全等同于违法。比如,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出现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而它的出现可能是商家故意,也有可能并非如此。工商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时,首先会审查和甄别,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判定,若格式条款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内容,首先通过行政约谈、行政建议的方式,指导、督促经营者进行整改,对存在主观故意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记者吴洋 陶伟文/摄

原标题:工商局公布的“霸王条款”不少商家还在用—— “霸王店规”多少年都没变过 责任编辑:陶娜 文章关键词: 经营场所 霸王条款 没变过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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