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长江保护法立法,长三角四省市提了哪些建议?

15.08.2018  08:05

  加快长江保护法立法进程中有哪些关切点?地处长江中下游的长三角四省市又有什么建议?

  8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率调研组一行在沪召开调研长江保护立法等工作情况座谈会。会议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主持。会上,殷一璀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春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学忠、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明、上海市副市长时光辉分别就沪苏浙皖三省一市有关长江保护立法建议等作了汇报。

  沈跃跃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重要论述,将其作为长江保护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到法律制定的全过程、各方面。

  关于此次长江保护立法调研,沈跃跃指出要围绕立法宗旨、保护重点、相关制度规定等,梳理研究长江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度和突出问题:要体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的长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立保障长江流域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的制度和机制;设计建立合理、科学的长江流域监管体制;加大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凝聚共识、形成合力,高质量地起草好这部法律,并力争尽早出台,为依法保护长江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座谈会上,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等地人大和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对长江保护立法工作提出多项建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春宁在汇报中谈到,近年来长江过境的水量和水质呈下降趋势,沿江密集的城镇和港口码头,以及船舶运输等,给长江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压力。关于长江保护立法,她建议,首先应确立“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原则。其次,应对长江功能进行法律定位。具体而言,以饮用取水、生态用水为先,合理确定生态修复、生产用水、灌溉、行洪、航运、旅游等功能位次。第三,需要划分严格的保护区,在长江全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制度,保护范围应扩展至长江干流以外的相关省市区。第四,建立全流域省际间联防联治协调机构,实行干流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和双向补偿制度。最后,制定长江水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加快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学忠表示,处于长江口水下三角洲区域内,近年来浙江近海海域水质较差,杭州湾海域水质常年处于劣Ⅳ类。在长江保护立法过程中,他建议,首先,应始终坚持保护优先的立法原则,以水质改善为核心,实施更严格的长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水生态保护。其次,系统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机制,建议将杭州湾等近海海域纳入长江保护的立法调整范围。第三,切实贯彻生态生产融合的发展理念,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决退出红线区内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第四,全面理顺统一管理的流域监管体制。比如,建立长江流域跨界统一管理机构和由国家主导的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综合协调机制。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明建议,第一,应突出“共抓”属性,明确由国务院建立统一的长江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长江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合力。第二,关于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他建议强化长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水环境质量监测等水环境保护制度。限制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取缔“散乱污”企业等。第三,在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方面,建议加强水源地保护,控制新增长江排污口。第四,明确国家统一编制长江干流岸线利用规划。第五,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方面,建立长江生态补偿机制,激发沿江省市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探索长江分级保护制度。

  上海市副市长时光辉建议,在长江保护立法中,首先,应加快建立长江流域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在国家层面建立或调整长江流域的综合协调机构,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和环境标准,协调推进流域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监测监管。其次,建立最严格的长江水资源资产管理制度,通过立法,确立长江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水资源保护基金。确立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水生态补偿制度,完善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第三,还应强化流域协同保护,加强流域省市的统筹合作,共同建设长江生态走廊。第四,加强水质考核和责任追究,立法中明确长江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最后,他还建议应重视长江河口在长江流域中的重要作用,可单设篇章。

来源:澎湃      作者:      编辑:毛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