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扩大不再变更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

04.04.2017  19:28
 

皖国土资函〔2017〕432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最近,我厅先后收到有关市国土资源部门和采矿权人的来文,反映对首次采矿权已由市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后期在生产勘探过程中发现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发生变化,是否变更登记发证机关问题。经研究,就此类问题,一并函复如下。

为保持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更好地为矿业权人服务,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中有关采矿权登记发证权限的规定,根据首次申请发证的矿种和查明的储量规模,已由具有发证权限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颁发了采矿许可证的,后期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生产勘探而导致储量规模发生变化,属于省及以下采矿权登记机关发证的,仍由原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或变更手续,不再变更登记发证机关。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