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被检察院起诉 为省内首例

21.01.2016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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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www.ahwang.cn)讯   昨日,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1月19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因怠于依法履行职责,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试点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孝东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时,发现周孝东等人将15.94亩农用地非法转让给蚌埠市华菱汽贸公司使用。其中15.7335亩为一类耕地。华菱汽贸公司未经批准在涉案农用土地上违法建造厂房、办公楼,并对部分地面用水泥进行固化处理,从事汽车销售经营活动。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曾向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去年10月,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向蚌埠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但直到今年1月13日,涉案农用土地仍未完全恢复原状。

去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全国13个省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安徽是试点省之一。鉴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迟延履职违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等规定,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淮上区检察院认为,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未能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客观存在,具有违法性。同时,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仍应继续督促华菱汽贸公司复垦被毁坏耕地。

“这是一个公权对另一个公权的监督,相对公民个人来说,要强大得多。”昨日,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告诉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检察机关在行使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上,现在又多了一种监督形式,也就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

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 宛婧  王俊

□新闻背景

13省检察机关 “试水” 公益诉讼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试点期限为二年。

同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方案明确了试点的案件范围。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2016年1月6日,最高检正式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线索移送、立案程序、调查核实、举证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对诉前程序等内容作了进一步强调,确保试点工作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

□专家解读

公权监督公权, 是为了公共利益

昨日,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邀请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宏光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进行了解读。

什么叫公益诉讼?陈宏光说,就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的诉讼,通常有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之分。“按照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不是行政诉讼的法定主体。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后,检察院现在除了履行原有的法律监督职能之外,还可以运用行政诉讼的途径与方式,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使其在行使原有检察监督职能基础上,现在又多了一种监督形式,也就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这可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陈宏光说。

行政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有起诉权、参与诉讼的诉权,同时,基于检察机关的自身职能,检察机关还有抗诉权和监督权。但是,这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是同类的职责。“从本质意义上说,行政诉讼是对公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陈宏光说。

陈宏光说,检察机关告政府不是目的,只是督促它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法治实践过程中,行政违法行为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既危害政府的权威与形象,也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他还表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应当说难度不大。“当发现行政违法行为之时,首先依法督促其纠正,如果拒绝改正的,则依法启动这个程序。从全国各地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况看,虽然还在试点阶段,但是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当检察机关调查与指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之时,行政机关一般都能够主动加以改正。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不是为了打一场诉讼官司,而是为了切实维护大多数老百姓共有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时或者之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加以改正,这个目的就达到了。就像反腐一样,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比具体抓一个贪官要好吧。”

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 宛婧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