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力争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

19.09.2018  09:1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精神,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根据民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省民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要坚持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基础,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力争到2020年,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城市社区实现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全覆盖。再过5到10年,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有力支撑。

        《实施意见》明确将居民服务类社区、文体活动类、公益慈善类、参与基层治理类和枢纽型等四类社区社会组织作为培育发展的重点。下一步,省民政厅将通过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等举措,积极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其中,省级要统筹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市县加大对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扶持力度;市、县民政部门要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通过探索设立孵化培育专项资金和开展公益创投活动等方式,支持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服务项目;县级要积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统筹本级和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福彩公益金等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体制。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中,对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允许社区服务场所作为登记住所、允许多个社区社会组织合署办公、结合社区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范本等方式优化登记服务,并要同步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名称、日常活动、负责人、资金往来、信息公开等方面管理。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实施意见》要求,社区社会组织要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载入章程,在城乡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专职工作人员中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其他规模小、党员数量少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就近联合建立党组织或依托社会组织联合会、促进会、服务中心等成立联合党支部。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在业务活动中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社区群众,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阚家安 徐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