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30.08.2018  00:20

7月份,天长市向来安县支付11万元生态补偿金。这是滁州市从7月1日起,通过经济手段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的奖惩措施。

  为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滁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7月1日起,实施通过经济手段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奖惩措施,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属地责任,做到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根据《办法》,滁州市以各县(市)区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在根据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同比改善和恶化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7月份,该市首次执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各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得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为来安县、凤阳县、明光市、全椒县、定远县和天长市。天长市因月度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恶化且排名最后,需向改善排名第一的来安县支付11万元生态补偿金;琅琊区、南谯区,经开区和苏滁现代产业园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同比均有改善,分别获得市财政生态补偿金14.1万元、10.5万元、18.6万元、5.3万元,共计48.5万元。 滁州市这一举措,进一步落实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属地责任,有利于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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