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亮点多

17.12.2014  17:35

  《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日前由宣城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并付诸实施。作为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落实“宽进严管”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办法》突破了房产证明出具难的瓶颈制约,大幅简化了住所登记手续,将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

  一是“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被允许。《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两种情况。即同一地址可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这样既可以节约投资者的房租成本,为创业者提供支持,又可以更好地释放场地资源,促进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生态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等发展;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这种做法将为企业的开枝散叶提供极大便利。  三是“没有房产证”也能办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借他人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对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可用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权属证明,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摆在面前、显而易见的,有关部门强化监督,则属于“严管”,是组合跟进、不可或缺的。《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将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依法处理登记与实际不符问题;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城管、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