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8.09.2014  12:19

        为加快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9月17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正式划定。本次划定的禁燃区范围包括:宿州市建成区、经开区、宿马园区、高新区、宿州现代制鞋城产业城。宿州市还将根据城市市区的发展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燃料或物质: 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自2015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埇桥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