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公开宣判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02.12.2018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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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1月30日上午,合肥中院对王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5年前,曾有“前科”的王某出狱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伙同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形成了以王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昨天,王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

公开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据悉,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合肥中院宣判的首起涉黑犯罪案件。

行径太猖狂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王某 2011 年因犯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6月刑满释放。同年下半年开始,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形成了以王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合肥市、庐江县、肥西县等部分区域内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故意伤害致一名被害人死亡;非法拘禁中对数名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浸水等暴力、虐待和以暴力相威胁等行为;寻衅滋事中实施殴打、滋扰等行为;敲诈勒索和强行插手他人经营中,以其组织势力、影响为依托,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索债中打砸毁坏他人财物;为争夺赌场利益及树立强势地位,聚众持械造势等。

终难逃法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网罗被告人严某、孙某某、何某、罗某某、许某、许某某、王某、胡某某、宋某某、施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李某、左某某、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并通过在赌场放高利贷、强行插手他人经营、非法参与经营等违法活动聚敛巨额钱财以支持组织活动,为争夺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聚众造势等,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王某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其所组织和领导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严某、孙某某、何某、罗某某、许某、许某某、王某、胡某某、宋某某、施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李某、左某某、陈某某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均应按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仍帮助他人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正言 程果仪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责任编辑:张至卿 文章关键词: 合肥中院 合肥中院公开宣判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