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08.09.2017  02:23

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鼓励社会支持和参与科普事业发展,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和《安徽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公开评选,动态管理、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坚持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公益性为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反对封建迷信。


第六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四)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有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有固定的科普经费投入,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七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要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充分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条件,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第八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省和地方科普活动,承担支持学校、社区、农村、企业开展科普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申报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已获得市及省直管县(以下统称市)级或省相关部门认定与命名的科普教育基地。对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基本条件的科普教育基地,可由市科协、省级学会或省相关部门直接推荐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省科协和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推荐与受理。推荐工作采取属地和行业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科协、省级学会或省相关部门为本地区或本系统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各市科协或省相关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统一报送到省科协。


第十一条   评审与认定。省科协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科协命名“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指导、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协对省科普教育基地负有业务指导的职责和督察权利。


第十三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承担对省科普教育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省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向推荐单位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争取相关支持。


各级科协和有关部门要为省科普教育基地改善工作条件、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指导省科普教育基地积极参与“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重点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命名期结束后,经省科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的,可被继续命名为省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五条   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有效期内撤销省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不能履行省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省科协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