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发布《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09.06.2017  23:41
 

5月25日,历时一年多、数易其稿的《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式由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和安徽省工商局联合发布。“示范文本”的发布,标志着安徽省三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服务协议“大一统”时代正式来临,也必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电信服务水平。

明确目标,协调各方深入推进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高度重视电信服务协议规范化工作,祝军局长多次提出“电信运营企业要正视电信服务协议存在的问题,通过规范电信服务协议,做到用户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对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6年初,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共同决定制定“示范文本”,并将这项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来推进。为确保“示范文本”的顺利出台,省通信管理局和省工商局多次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沟通交流,了解广大电信用户诉求,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及时跟进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变化步伐,对“示范文本”(草案)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正式发布的“示范文本”。

特点突出,全国首创率先垂范

示范文本”具有突出特点,概括起来可称为“实现了三个统一、达到了四个目的、完成了五个细化”,其实用性、操作性强,在全国能起到率先示范作用。“示范文本”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兼顾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权益保障,实现了服务协议的名称、服务协议的格式内容和服务协议内专用术语表述的三个统一;达到了格式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业务形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利和电信企业正当经营行为,用户与电信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对等以及合同内容通俗易懂,易于用户理解的四个目的;补充细化了资费套餐的条款,细化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细化明确了电信用户和企业在电信服务中的权责利,细化约定了协议的履行手续,细化丰富了解决争议的途径。

特别是,“示范文本”对企业的资费方案有效期,用户选择、变更和终止资费方案,企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服务密码的使用注意事项,用户选择重新放号的号码存在的风险,用户号码与第三方应用进行绑定的权责关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并根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增加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欠费用的30%”,保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以往没有的,在全国尚属首次,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统一规范,提升电信服务水平

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信息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条款全面、细致、公平客观,对保障我省电信用户和电信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树立我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的新形象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下一步,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将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积极采用“示范文本”,统一行动,形成行业整体合力,发挥示范文本的作用,共同维护行业市场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电信服务水平,让广大电信用户有充分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