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进获得感】法援来相助,维权不再难

18.10.2017  04:49

  “感谢法律援助帮我维权,给我解了燃眉之急! ”近日,家住淮北市杜集区的退休老人老姚,谈起不久前的维权经历,感慨不已。

  去年,老姚报名参加了由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外出游玩本是件高兴事,没想到却飞来横祸。老姚在旅游过程中不慎摔伤,当时感觉腰部疼痛不适,在当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碎裂骨块突入骨性椎管,局部椎管狭窄。回来后,老姚辗转于多家医院治疗,花了巨额医疗费用,身心也备受压力。由于是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且受伤的诱因无法查明,旅游公司与保险公司都拒绝承担责任,这让经济条件一般的老姚一家,顿时陷入窘迫之中。

  几经辗转后,老姚来到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听老姚讲述自身遭遇后,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同意提供援助。省法援中心主任张贺京仔细询问了老姚的情况,经过商讨,决定指派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马华平主任为其提供援助。

  “此案缺乏证据,案涉当事人关系复杂,老姚在旅游期间受伤的具体原因难以查证,导致责任难以确定。 ”在仔细阅读和分析材料后,援助律师告诉老姚,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的组织者,自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虽然老姚提供了证明自身受伤的证据,但缺乏能够直接证明旅游公司有过错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过错与摔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能找出强有力的证据,老姚将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

  在调查中,援助律师发现,老姚参加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时,委托了旅游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为其投保旅行意外险,保险期为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4月6日。老姚发生意外的时间,恰好在保险期内。但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合同中约定,因旅游公司过错致使游客受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属于对保险公司责任的规避。援助律师分析认为,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对相关条款应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但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如此义务,所以此项免责条款不应得到支持。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不搜集间接证据,原告的维权之路根本走不下去。如果不将保险公司追加进入此案,老姚的巨大损失,很可能无法赔偿到位。 ”为了帮助老姚维权,援助律师花费大量精力,搜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去年11月4日,这起案件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并进行了审理。今年5月31日,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方赔偿老姚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万余元。前期以证据夯实基础,后期对法律条文、法律原理作出精确分析,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让老姚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记者 李晓群)

原标题:法援来相助,维权不再难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李晓群    编辑:叶广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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