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部署开展全省基金会2018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

08.03.2019  09:51

      近日,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全省基金会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金会2018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安徽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基金会2018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省级基金会2018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动员部署2018年度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

      《通知》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8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在此日前登记但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8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照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实施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通知》要求,各市民政局要协同业务主管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督促基金会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或年检材料。在接收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同时,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渠道公布上述报告全文,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逾期未参加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和年报、年检未通过的基金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取消其税收减免资格。

      《通知》指出,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确定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检查。在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基金会进行整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处罚。对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同时,各市民政局对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要加强指导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督促其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阚家安  王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