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31.07.2018  02:58
 

皖国土资公告〔2018〕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文件,在国家采矿权抵押备案新规定出台前,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融资,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创新抵(质)押登记服务的通知》(皖金〔2015〕109号)和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精神,对于省国土资源厅发证采矿权的抵押,需报送以下资料,供备案审查。

1.抵押备案申请(原件)。

2.采矿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抵押合同(原件)。

4.与抵押相关的债权债务合同(原件)。

5.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担保合同(原件)。

6.抵押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7.抵押权人为债权人的,提供债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国家批准其经营相关业务的证照(复印件)。

8.抵押权人为担保公司的,分别提供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国家批准债权人经营相关业务、抵押权人经营担保业务范围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9.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及相关价款缴纳票据(复印件)。

10.矿权人为国有、集体矿山企业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11.已经办理过抵押备案手续的抵押人需提供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原件,抵押权人出具,抵押双方盖章)及原备案文件(一式两份全部交回)或多次抵押的抵押权人之间就受偿关系达成的正式协议(原件)。

12.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申请书需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三方分别签字盖章。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皖国土资公告〔2018〕2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