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车主敲诈偷车贼 三男子落网获刑

20.09.2017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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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几名小伙在吃饭时发现两名偷车贼,不但没帮忙报警,反而冒充车主敲诈对方1600元钱及两辆电动车。日前,庐阳区法院对这起敲诈勒索案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均获刑。

“黑吃黑”敲诈偷车贼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 年2 月25 日,叶某某、庄某、马某和陆某某、马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桥附近吃饭时,发现李某某、陈某所骑的两部电动车疑似盗窃车辆,便意欲敲诈二人。

五人跟踪李某某、陈某至庐阳区双岗菜市,在李某某准备销赃时,叶某某、庄某、马某等人冲出将李某某踹倒,将其围堵在墙边殴打,并让李某某将先离开的陈某喊回。随后,叶某某等人将李某某、陈某带离双岗菜市,回到阜阳路桥附近,以自己是车主,要将李某某、陈某送派出所相威胁,向二人索要钱财人民币10000 元。李某某两人害怕被打和被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被迫打电话让朋友凑钱。

经讨价还价,李某某和陈某支付叶某某、庄某、马某等人人民币1600 元,并将两部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00 元)留下后离开。叶某某等人将两部电动车骑走销赃,上述所得赃款被叶某某等人分赃挥霍。

三人因敲诈勒索获刑

同年2月29日,民警在庐阳区双岗某网吧将被告人叶某某、庄某抓获。同年3月21日,民警在瑶海区某小区内将被告人马某抓获。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叶某某、庄某、马某等三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因被告人马某未满18 周岁,在审理中当庭对其进行法庭教育,马某表示认识到了错误。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庄某向法院退赔赃款人民币2500 元,预交罚金5000 元;被告人马某向法院退赔赃款人民币2500 元,预交罚金3000元。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庄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等,分别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马某退赔了赃款,积极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王鹏 汪倩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记者朱庆玲

责任编辑:张大为 文章关键词: 冒充车主敲诈偷车贼 三男子落网获刑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