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债务审计认定工作的通知

15.09.2015  18:45

(财社〔2015〕1383号)

各市财政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卫生计生委:

为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债务审计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界定债务审计认定的基本范围

按照省政府关于“长期债务纳入同级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纳入审计认定的城市公立医院是指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纳入审计认定的债务是指城市公立医院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发生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城市公立医院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流动负债中经甄别认定实际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的纳入长期债务范围。

二、准确把握债务审计认定的总体原则

在同级人民政府主导下,坚持“谁举债谁负责、先审计后认定、认定后再剥离”的原则,由审计、财政、发改、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在全面摸清城市公立医院债务底数、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开展债务审计认定工作,建立城市公立医院债务台账和数据库,并剥离纳入同级政府性债务平台统一管理,并由偿债主体根据要求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化解。没有经过审计认定的债务不得剥离。

三、统筹运用债务审计认定的现有结果

城市公立医院债务审计认定过程中,各市可参照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院债务审计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14〕713号)的做法,认真组织审计认定工作。同时,本着“质量第一、兼顾效率、规避交叉重复审计”的原则,有效运用现有相关审计检查成果:(1)对2013年6月30日前已发生并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锁定的存量债务(简称为“存量债务”),可按照审计署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审计结果认定。(2)对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新发生的债务(简称为“新发生债务”),可按照财政部开展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认定,保障债务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对城市公立医院的“存量债务”和“新发生债务”的审计认定数,不得突破审计署和财政部认定的债务总额上限。(3)对2015年1月1日之后再发生的长期债务(简称为“再发生债务”),可结合需要一并核查,但不纳入审计认定范围。

四、有效落实债务审计认定的相关要求

城市公立医院债务审计认定工作,要在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审计、财政、发改、卫生计生等部门组成联合审计认定工作组,制定科学详细的工作方案,对城市公立医院的每一项、每一笔债务逐一进行认定清理甄别核实;要从债务来源、资源使用等不同角度理清债务情况,严格区分长期债务和流动负债,搜集、固定形成债务的相关原始凭证,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各市要在2015年9月底前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10月底前完成审计认定工作,11月底前完成债务剥离工作,12月底前将债务审计认定工作总结书面(含实施方案、审计认定报告及附件3债务认定汇总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省审计厅(文卫审计室)、省发改委(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开展债务审计认定情况纳入医改督查,并将审计认定工作纳入医改工作考核。

附件:

1.安徽省城市公立医院债务审计认定参考表——债权债务基本情况表

2.安徽省城市公立医院债务审计认定参考表——负债项目登记表

3.安徽省城市公立医院债务审计认定参考表——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汇总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医改办)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