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29.05.2018  16:35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凡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和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都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全程公开、全程留痕。《实施意见》将信息公开领域由国家要求的6个,扩展到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采购等7个领域。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为枢纽,加快构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相关部门要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并分别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原则上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各级政府要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记者 郑莉)

责编:徐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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