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

16.05.2014  21:06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文化部关于开展网吧准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3〕534号)和国家公安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无照经营网吧整治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13〕204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市场发展,经研究,省文化厅决定对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准入政策进行调整,在适当调整总量,做好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单体网吧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总量和布局规划

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近年来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的管理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本行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关系,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监管能力和社会反映等因素,按照“满足需要,合理布局,利于管理”原则,制定出本市(含所辖县、区)2014-2016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市场总量调整布局规划。要重点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为空白的农村乡镇、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区等市场的布局,努力发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缩小城乡信息化差距、解决流动人口和低收入群体上网问题方面的作用。

要促进网吧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网吧连锁经营,形成连锁网吧和单体网吧合理配置的市场格局。

二、网吧市场准入标准

新建单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设立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计算机台数和面积标准,确保场所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按照省文化厅《关于调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标准的通知》(皖文市函[2013]144号)最低标准,即市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不得少于100台,县城(含县级市)区不得少于50台,乡镇不得少于20台的标准设立。

三、总量布局规划制定步骤

1. 拟定草案。 市、县区两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有总量、布局和经营情况,研究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社会反映等方面情况,分析本行业市场需求和监管能力,拟定本市(含所辖县、区)总量和布局规划草案。

2. 分级负责。 各区、县的总量和布局规划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县规划基础上,制定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市场的总量和布局规划方案,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文化厅。

3. 社会公布。 省文化厅对各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方案进行批复,并在安徽省文化厅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布。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也须通过本地政府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新的总量调整和布局规划,宣传政策规定,实时公开,接受监督,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光东,0551-63608276

                                                                                                                    安徽省文化厅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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