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中院邀请律师参与申诉信访案件化解

19.09.2014  16:44
 

  安徽法院网讯  9月17日,申诉人戴某因与被申诉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申诉的申请,双方纠纷得以化解。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淮南中院引入了新的第三方辅助息诉工作机制,邀请律师参与研讨提出意见并参与调解,促进案件顺利解决。

  是欠款还是团费?28000元起纷争

  张某是淮南一家旅行社的业主,2009年9月底之前,戴某在张某的旅行社工作。2009年5月24日,戴某为张某出具一张借条,向张某借款6000元。在此之前,戴某曾向旅行社出具过一张21267元的欠条。2009年5月31日,戴某从银行汇给张某28000元。

  2011年5月,张某和旅行社分别以戴某为被告,向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戴某偿还两笔欠款27267元。而戴某在法院答辩称已于2009年5月31日向张某汇款28000元用于清偿两笔欠款,多支付的733元是自己带团的散客盈利。张某则坚称汇款28000元是戴某向旅行社归还的带团时的团费。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多还733元不符常理?一、二审皆判决戴某败诉

  田家庵区法院审理认为,戴某称汇给张某的28000元中含借款6000元、欠款21267元,合计27267元,多余733元其称是补偿的利润损失,不符合常理,该笔汇款系戴某多笔汇款中的一笔,并未注明该款系归还的借款,且亦未向张某要回借条,与理不符,故对其所辩不予采信。判决戴某支付张某借款6000元。同理,另一案件中,戴某支付旅行社欠款21267元。

  戴某不服两案判决,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戴某在2009年5月31日的汇款中并未注明该款系归还的欠款,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汇款后索要过欠、借条,故其称汇款28000元即是归还的欠款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据此二审法院驳回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充分研讨促成案件化解

  案件经两级法院判决生效,戴某仍然不服判决,坚称自己已经归还了借款和欠款,又向淮南中院提出申诉。案件虽然标的只有两万余元,但戴某申诉的态度非常坚决,张某也不愿意进行调解,一时之间,案件陷入了僵局。

  承办申诉案件的法官经过细致审查认为,戴某对自己亲笔书写两张借、欠条的事实未予否认,同时举出其于2009年5月31日汇给张某28000元的汇款单证明其已还清两笔欠款,多余的733元是散客盈利。在此情况下,张某和旅行社主张这28000元并非归还的欠款,而是正常工作产生的团费,对于此主张,张某和旅行社应负有举证义务,也应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但从一二审庭审和举证、质证内容来看,张某和旅行社并未提供其所述的相关旅游团队合同或发票等证据证明戴某确实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带团而产生28000元的团费。在申诉审查听证时,张某和旅行社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观点,故不能简单认定此28000元是戴某带团产生的团费。

  为慎重起见,淮南中院将本案作为作为典型案件邀请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进行研讨,邀请了三位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分管院长和合议庭所有成员参与。三位律师都发表了相应观点,认为申诉审查法官的分析是有道理的,并提出可以继续参与案件的调解,促进案件协调解决。

  法院联系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通报研讨情况,阐明诉讼风险,从第三方的角度给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经反复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对于欠款和借款及诉讼费都各承担一半,就案件再无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