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账外增发奖金 “好领导”大头留自己
一名总经理、两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部副经理,四人开个会定了一种独特的发奖金方式:在公司已经核发完年度奖金的情况下,以增发奖金的名义,账外再发一次奖金,这些奖金只有少部分人有,大多被这几人“瓜分”了。而这种发奖金的方式延续了三年,最终因为一负责人涉嫌受贿案而东窗事发。昨日,此案在合肥市中院二审开庭。
收项目承包人好处费被查
计某原系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地矿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后来任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7地质队党政办主任,马某某原系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7地质队派驻地矿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7地质队属全额拨款省直事业单位,下属的地矿公司现为国有控股企业。瑶海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计某在担任地矿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项目承包人钟某某、金某某提供帮助,收受钟某某、金某某两人的财物共计9.3万元。计某归案后,除如实交代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
四个人商量再发一次奖金
瑶海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地矿公司在登记造表并已核发完全体人员2011年度奖金后,总经理王某与副总经理计某、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李某某、财务部副经理马某某四人开会商议,讨论通过账外增发2011年度奖金。后由计某提议,李某某从单位财务部借出10.6万元备用金用于账外发放奖金,王某及李某某、马某某均表示同意。随后,李某某填表发放增发的奖金,其中计某、李某某、马某某分别获得赃款2.5万、4万、2.5万元。通过增发奖金形式,2013年下半年,计某、李某某、马某某分别分得赃款2万元、4.9万元、2.75万元。 2014年下半年,王某、马某某分别分得赃款5.2万元、2.9万元。
三人一审判三年检方上诉
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检方提起了抗诉,检方认为,计某是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不应该视为自动投案,认为一审对计某的量刑过轻。而计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计某是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李某某和马某某进行了上诉。他们均认为,自己在贪污的犯罪中只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应该属于从犯。
此案未当庭宣判。(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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