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安徽分公司原副总经理违法陪标被诉

21.10.2014  11:58

  中国建筑一局安徽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多次参与亳州市南部新区安置还原小区部分标段投标,利用职务之便,串通其他几家投标单位人员,违法陪标,共收取好处费220万元。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姜某某系中国建筑一局安徽分公司原副总经理,2011年3月,亳州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发布亳州市南部新区安置还原小区E1区段投标公告,参与投标的单位有中建一局、中建三局、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被告人姜某某当时参与了该项投标。

  在投标期间,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另案处理)与亳州市居民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事先串通,向其他参与投标单位人员支付陪标好处费,取得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终中标的结果。2011年6月初,被告人姜某某收受陈某某、王某某等人所送人民币165万元,另收王某某等人所送好处费15万元。

  2012年年初,姜某某代表中建一局参与亳州市南部新区安置还原小区D区二段工程投标。在投标期间,他又通过与王某某、马某某事前预谋,约定为马某某所挂靠的南通华新公司陪标,个人得到40万元好处费。

  利辛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当日并未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