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收好处费获刑五年

28.08.2015  09:59

  李某是合肥一家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在执行案件时,他大肆收受当事人好处费12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G公司每年都有一些业务诉讼和申请执行在李某所在法院。G公司负责人希望李某给予帮助,加大执行力度,李某允诺。 2013年,G公司一百多万元执行款到位,该负责人给李某五万元好处费。此后,该负责人经常以咨询法律问题为由请李某吃饭,送给李某一万元。

  2012年12月,H公司向李某所在法院起诉一家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为此,H公司负责人蔡某联系李某,希望给予帮助。案件结案,为表感谢,蔡某开车来到李某所在法院办公楼附近,在车上送给李某一万元。

  2014年,谭某公司与其他公司经济纠纷,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一直未果。为使款项尽快到位,谭某找到李某,送其一万元现金。约一年后,公司款项执行到账,事后,李某打电话给谭某暗示,谭某送给李某现金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