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定期公开信息有新规

30.04.2015  07:02

   ◎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使用等情况

  ◎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一定比例实行税前扣除,慈善组织款物募集、使用情况,须在一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省政府日前出台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在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明确信息公开责任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实施意见要求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慈善组织兴办的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以及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透明度是慈善事业公信力的基础。实施意见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时限等作出细致规定。公开内容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公开时限方面,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