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诉讼辖区范围

12.10.2018  14:54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作用,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日前,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诉讼活动辖区范围。

      《通知》规定,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通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应主动出示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介绍信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通过专门的通道进入审判场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对违法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依法严肃处理。

(厅基层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