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储户900万元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潜逃 银行拒负责

23.05.2014  11:04
导读:2008年江苏省张女士将900万元交给某银行职员何某办理。半年之后,何某携款潜逃,银行却称公章伪造,职员离职,概不负责。张女士将银行状告法庭,2014年5月21日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银行无过失,张女士自行承担。

900万元巨款存进银行,取钱时却发现分文不剩,当事人为此起诉银行要钱。昨天,该案在省高级法院终审宣判。

2008年6月时,原告张女士听说我省扬中某银行正以2%的月息吸储,便与当时在银行工作的何某取得联系。何某介绍,除了2%的月息,银行还会额外提供一笔“好处费”,算下来一年最高收益可达40%。没多久,张女士就在该银行开户,并转入900万元,存期半年。存款当天,何某在银行的办公室里给张女士写了份承诺函,说保证存款安全,一旦出问题银行担责,这份承诺书加盖了银行业务公章。拿到承诺函,张女士便按何某要求,把银行卡、密码和网银U盾一起交给了何某。

短短半年,张女士获得了130多万元的利息。存款到期,张女士又来到银行准备取钱。查询账户时,张女士发现900万元巨款不翼而飞。银行工作人员说,不久前有人通过网银转账将钱取走。张女士拿着何某的承诺函找银行,却被告知何某早就被银行开除,承诺函上盖的公章是何某私下刻的。

900万元离奇消失,张女士说什么也想不通,将银行告上法院,除了索要900万元本金,还要求银行赔偿利息。

此案一审在镇江法院审理,庭审中银行辩称这900万元钱其实是张女士和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张女士开户时何某已被银行开除,何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跟银行无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6月时张女士在该银行开户后,将银行卡、U盾等都交给了何某,还告知其密码,何某此后陆续将900万元转出,这些行为与银行无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合计15万余元也由张女士承担。

张女士对判决不服,向省高级法院上诉。昨天,省高院对该案终审判决,认为张女士因自身过错导致900万元脱离控制,后果理应由自己承担。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通讯员 严明 记者 张源源)